关于公司注册认缴十大问题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法人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设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非经营单位的修改申请;
(三)关于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
(四)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公司章程修正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由全体股东在决议书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一、认缴期限未到,公司经营发生了什么变化?
1、公司设立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重要事项,会对公司设立后的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在认缴期限未到时,公司就已经出现了一些经营变化,比如没有及时更新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信息等。
2、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未到,公司已经发生了一些经营变化,比如没有及时变更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按时缴纳公司的出资款项,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已经不能正常经营。
3、如果股东在认缴期限未到之前就已经对外投资了一些项目,如果这些项目已经开始运营并且产生了利润。此时,股东不能以其未缴出资来对抗外部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二、认缴期限未到,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了变化,该如何处理?
1、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未届认缴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如果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认缴期限已到,公司发生了债务纠纷,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其对认缴期限内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认缴期限内未届出资期限的公司股东加速到期,要求其缴纳出资。
但《九民纪要》第九条明确规定,股东出资应在认缴期限内缴纳到位。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的规定有两个关键词:“已按期足额缴纳”、“承担违约责任”。这两个关键词强调的是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并非要求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向股东主张出资加速到期。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还可以直接向股东主张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四、公司股东滥用出资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赔偿?
股东滥用出资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符合《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注意以下两个条件:
1、公司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该股东已经在公司债权人请求的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再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五、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实缴期限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事项有影响吗?
答:公司登记事项中涉及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方式的,应当对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如实记载,并将认缴出资情况在登记机关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实缴出资情况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记载于公司营业执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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