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会计分录
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票承兑期由双方约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商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由银行签发支票或本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行为。贴现利息按照票据面值和贴现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商票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申请贴现。
商票贴现是企业通过贴现获得资金,属于短期融资行为。商票贴现业务应按实际业务发生时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处理。其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1.企业应按贴现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持有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通过“应收票据”科目进行核算。
(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应当按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票面利息计算的利息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6)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企业收到银行提示付款的,按承兑人和开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事项及有关资料计算应收取的金额。如承兑人和开票人未记载付款日期或未记载付款金额,且具有商业承兑汇票所要求的其他条款的票据时,应按票面金额与该票据到期日之间的差额计算应收取的金额。如票面金额大于该票据到期日之间的差额时,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企业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2)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持票人不能支付票款而向出票人提示付款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首先,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将票据交与出票人背书转让;其次,出票人在收到票据后,应将票据交付给背书人;最后,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同时,应在“应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除贴现外,如属贴现人的责任,应按票面金额从应收账款中扣还;如属贴现人的责任,则应将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后,再向贴现款扣还。
(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如已作贴现处理的票据又提示付款的,应按票面金额从应收账款中扣还。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利息的计算
(1)持票人到银行申请贴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银行为贴现申请人办理票据贴现后,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贴现金额与票面金额的差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贴现利息计算公式:利息=票面金额×贴现日一年期贷款利率×(1±0.18×实际贴现率)。企业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应按贴现票据的面值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实际支付的贴现利息超过票面金额时,应按超过部分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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