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认证的专票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抵扣税款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可以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也可以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不得向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外,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已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不需要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在销项税额中填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销项税额超过《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列明的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再开具专用发票。
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注意哪些问题?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什么时间完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上传或保存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未经认证的专票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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