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了可以作废重新开吗?
发票丢失了可以作废重新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可凭相应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温馨提示:为保证顺利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您妥善保管好相关凭证。
一、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1.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1)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情形时,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同时按以下流程处理:
(1)丢失第一联(发票联):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因开具错误发生退货情形时,应于发生退货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同时按以下流程处理:
(1)发生退货情形时,应根据发票联复印件加盖原发票专用章,作为记账凭证。
二、纳税人需携带的资料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二)未认证的,提供《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丢失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复印件,如涉及抵扣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代开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通知书或缴纳税款情况说明。
(五)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温馨提示: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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