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开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实际经营业务发生的时间和具体的经营项目名称。
日常业务中,若企业发生了超出营业执照范围的业务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如果是临时发生的业务,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由税务机关临时核定一个发票种类、金额和税率。
(2)如果是经常性业务,则不能自行开具发票,需要到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后再开具。
(3)如果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但实际从事相同的经营项目,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发票核定。
一、关于临时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二、关于经常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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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特殊经营项目
1.销售不动产:如收取租金,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接受捐赠:向受赠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应计入企业应税收入。
5.保险兼业代理服务、保险兼业财务顾问服务。保险兼业代理服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保险兼业销售代理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关于跨经营项目开具发票
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没有许可事项的,若发生跨地区经营活动,应办理税务登记。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企业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对于企业来说,业务运营中发生了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时,应及时与工商部门沟通情况,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到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发票核定,如果没有及时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没有取得发票的话就会被罚款。
五、其他问题
(1)需要变更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时,企业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超出经营范围开具的发票,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也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若企业发生的业务不属于其营业执照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应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再由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项目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相应的发票。企业可凭加盖公章的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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