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吗?
答:是可以的。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可以出现“营业”、“贸易”、“进出口”等字样,而其对外从事业务行为时也以总公司的名义。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如果分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等信息,则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并且与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分公司的设立
如果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在该分公司住所所在地向分公司颁发营业执照。如果设立分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了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则经营范围中可以出现“营业”、“贸易”、“进出口”等字样。
2.分公司的登记
分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是:
(1)申请人具有与申请的经营范围相符的经营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3)有明确的公司名称和章程。
(4)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也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其组织机构一般设在总公司内。
(5)有符合规定数额的注册资本。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注册资本须经总公司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缴足。
3.分公司的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因此,分公司并非当然地就可以随时终止,公司应在分公司终止前30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分公司的法律责任
因此,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在法律上属于总公司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公司财产,对公司债务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如果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了违法行为,并给总公司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总公司应该对分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分公司违法经营时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