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发票不能作废?
1、发票开具有误的,购买方可在新开具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因此,纳税人应在开票系统中将错误的发票信息作废,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2、开具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电子信息),发生开票有误,且已作为销售方缴纳增值税等税款的,不得作废,应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需要注意的是,取得的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如购买方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时,不得作废,应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3、如果购买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4、已确认销售方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价格的客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冲红。
(1)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由于一些原因,导致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从而产生了应纳税款,如销售方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候发现销售额填写错误,导致税务机关未将销售方的销售额计入增值税申报系统中,也就是形成了未抄税的情况。
那么,如果销售方在开票系统中发现销售额没有计入增值税申报系统中,而在报税过程中发现销售额填写错误的,可以作废发票。
注意:销售方在办理申报时,发现销售额没有计入增值税申报系统中时,不能进行红冲或作废。
若销售额未计入增值税申报系统中而直接填写错误的,可以先用红字发票冲掉错误的销售额,再开具正确的发票。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开票系统中的记录对销售方进行处罚。
若销售方在开票系统中已经将销售金额进行了正确的填写,并且已经缴纳了增值税等税款或已开具专用发票且未作废的,则销售方应将蓝字发票交回税务机关认证。销售方如果不能提交认证或者认证不通过的,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处理。
若销售方已经将开具专用发票并缴纳了增值税等税款或已开具专用发票且已缴纳了增值税等税款或已开具专用发票且未缴销的,销售方在报税时发现销售额没有计入增值税申报系统中,可以进行红冲或作废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并不是说开票方就不需要申报纳税了。
如果销售方已经抄税并且记账并且已将进项税额填入了增值税申报系统中,则销售方可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如果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且未开发票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九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
(二)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
因此,销售方在开票系统中发现销售额没有计入增值税申报系统中时,如果销售方已经将销售额计入了增值税申报系统中,则可以用红字发票冲掉错误的销售额;如果销售方未将销售额计入增值税申报系统中,则不能用红字发票冲掉错误的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等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因此,销货方在开票系统中发现销售额没有计入增值税申报系统中时,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若销货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且未开发票,则销售方可将红字发票冲掉错误的销售额;若销货方已抄税并且记账且已开发票,则销售方可将正确的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申报系统中。
需要注意的是: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8、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误需要更正已申报抵扣的,应当在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或者申报抵扣后作废,并按规定补开增值税扣税凭证。
9、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了“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措施,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或申报抵扣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0、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如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需要作废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将相应的数据电文导入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新系统中。
(3)销售方未将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给购买方
如果购买方已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则销售方应在新开发票的红字发票信息表中填列“增值税普通发票*份数”,并在开票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表》。
6、因系统开具错误导致的作废
(1)由于系统原因导致开票有误的,如系统出现非销售方原因的蓝字发票开具错误,可进行红字开具。
(2)如税务机关系统出现问题,导致系统无法处理。
7、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果发生退货、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已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在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发生时可以凭已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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