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了怎么处理?
发票丢了有什么补救措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可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专用设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也需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后,由纳税人自行保管好相应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同时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遗失补办证明》,并附送相关资料。
一、丢失普通发票
1.丢失发票的,可到发票开具单位办理,由开具单位盖上“丢失作废”的戳记,并在摘要栏注明“丢失作废”字样。
2.如涉及已抵扣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份及电子数据。
3.办理流程:
(1)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等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或其他场所)申请开具《遗失补办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①发票遗失且无法取得发票证明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出具《遗失补办证明》;
1、发票遗失且无法取得发票证明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遗失发票领用表》、原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遗失发票领用表》后,在《遗失发票领用表》“遗失作废”栏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将《遗失发票领用表》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4)办理流程: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纳税人也可以当场补正后再次提出申请,但同一事项已受理的,不得再次办理。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对未超过作废标志使用期的发票,允许纳税人继续使用并办理报税,不做强制要求。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丢失专用发票记账联
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一旦发生丢失的情形,纳税人应当取得原开具单位相应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废申请表》,并在当年度内持该申请表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办理报税事宜。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货物运输业统一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