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怎么申报?
残保金的申报是残保金缴纳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残保金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残保金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部分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三免两减半”的优惠政策。在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用人单位应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用人单位在申报时需提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三、逾期未申报视为无残疾人就业。
一、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下的“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模块进行申报。该模块可自动计算出残疾人职工工资总额,并由系统自动将该数据传递给地税机关。目前已实现用人单位零申报的地方,可以直接使用该模块。
2.窗口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的自助办税设备或者与地税机关签订代征协议的代征单位,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现场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将视为无残疾人就业。
4.数据共享。地税机关与残联部门间需数据共享的内容,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实现自动提取、自动计算、自动生成、自动反馈。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及计算方法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中发〔2015〕7号)精神,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上下限范围内,适当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适当降低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2、保障金减免缓的条件及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或者缓缴保障金,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和相关凭证,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金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二、申报时间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具体步骤如下:
1.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向税务部门申报本单位上年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两步:第一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在每年4月30日前,组织所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报本地区上年度本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情况;第二步,地方税务局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向用人单位出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地方税务局将通过税收管理系统计算出的上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即该年度本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总额)反馈给征收部门。
3.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的上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依据审核结果向用人单位出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4.用人单位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计算出的应缴纳数和地方税务局提供的上年应缴纳数之间的差额,填报《欠缴保障金催缴书》,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税务部门缴纳。
6.用人单位在收到地方税务局传递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后,应按照当地地方税务局指定的方式和时限向当地地方税务局进行申报。
7.地方税务局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接收到征收机关传递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后,应按照核定后的应缴费额,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或电子税务局向缴费人征收。
三、申报地点
各市、县(区)残联将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的原则是: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即可不缴纳残保金;超过1.5%比例的,超过部分应当缴纳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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