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车位税收筹划_房地产企业销售车位税费
车位一般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验收合格后再移交给业主使用,或在竣工后由业主自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在车位销售中,对车位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1.如果是销售已购的车位,则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具体包括:(一)使用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的应税行为;(二)使用不动产单位自用的应税项目。”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营改增试点期间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三)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车位时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
三、企业所得税
对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位无偿移交给业主使用的,属于无偿移交行为,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一种地方税。
五、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在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中,应当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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