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的增值税票换票如何处理
实务中,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汇算清缴时,会涉及到将以前年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跨年换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需要根据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申报抵扣。
在实务中,因为不同企业对跨年换票的处理方法不一致,因此导致出现了很多税收风险问题。本文将对跨年换票的处理进行梳理,并总结出具体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跨年换票如何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业务时即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未发生销售业务时不得抵扣。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九条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追回单》(见附件),并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追回单》后的税款缴纳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还。”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其实际发生对应的销售收入或提供劳务的当月,按规定计算出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将专用发票复印件作为附件,与增值税申报表、会计核算资料、出口退税相关资料一并交税务机关查验。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进行处理。如果收到的专用发票无法退回,则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在实务中,由于企业可能会遇到因各种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因此建议企业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第一时间将其留存备查。同时企业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专票抵扣工作。
二、增值税
增值税发票分为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两种。纸质发票主要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电子发票主要包括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期限如下:
三、其他税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收入或者提供劳务收入,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中的成本、费用,是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四、特别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间,取得进项发票但尚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开具时间在2018年12月31日前的,可暂按原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开相关栏次进行记录。”
跨年的增值税票换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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