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异常凭证?包括哪些?
近年来,随着税务稽查的不断深入,税务稽查手段的不断创新,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数量逐年攀升。与此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也层出不穷。在虚开案件中,因发票涉及企业众多、数量大,涉及环节多等原因,在实务处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难点。例如,纳税人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异常凭证”?异常凭证具体包括哪些?
为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对异常凭证的范围、处理方式、后续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异常凭证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异常凭证,是指下列情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相关处理方式
异常凭证的处理方式与正常凭证一致,也是按月认证或抵扣。
异常凭证一经确认,不得进行变更处理。已进行异常凭证处理的企业,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按照规定作废或者作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且未进行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三条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暂不允许抵扣或者办理退税。已经抵扣税款或者办理退税的,应当追回已抵税款、滞纳金或者所收税款,并依法处罚。
三、异常凭证的后续管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可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抵扣的税款。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
什么是异常凭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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