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无息借款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在增值税政策上是怎么规定的?企业间借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生应税行为的当天
2.开具发票的当天
3.收付款凭证开具的当天
二、企业间借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提供无偿服务
(1)发生应税行为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确认收入的实现:
1)按照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实际收取的收入;
2)按照定价原则定价的,按照预计收取的费用确定收入。
(3)按照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价款后的余额确定销售不动产的收入。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2.销售无形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二)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3.不动产出租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2点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预缴:
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出租方收取的租金和向承租方收取的押金及已交纳的不动产登记费)÷(1+9%)×9%
注意:1.签订合同时,要确定企业间是有偿借款还是无偿借款。
2.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借款利率、期限、利息支付时间。
3.如果企业间是有偿借款,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利息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