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申请出口退税,一定要避免这些\”骗税\”方法!
外贸企业退税业务是指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退税的一项业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对出口企业收购免税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办理退税。
对生产企业从批发零售企业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的免税进口货物,由批发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未申报退税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规定,在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企业情况申报表》,并附送相关资料。
2.申报退税前,申报资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4.企业放弃出口退税权需符合下列条件:
(1)出口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不得免退税和出口免税的货物;
(2)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应退(免)税凭证且未如实申报退税、抵扣税款。
5.外贸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2.已申报退税但未收到款项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未收到款项证明表》(附件5)及相关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时,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填报《出口货物未收到款项证明表》,并随附相关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外贸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前,应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手续。对无法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及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在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外贸企业购料及生产加工业务合同;
(二)出运合同;
(三)进货发票。
3.已申报退税但因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涉嫌伪造或无法取得联系而被退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未收到报关单情况说明表》(附件6)及相关资料。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外贸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内销征税:
1.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付汇,且不符合视同内销征税的其他情形;
2.外贸企业有出口而不申报退税、不办理出口收汇的;
3.外贸企业取得应税收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4.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且不符合增值税免税或者退税条件,但不进行纳税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