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布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
中国网财经12月10日讯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近日,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2019年第一批)的通知》(税总发〔2019〕109号),公布了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
附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2019年第一批)
一、收入分配改革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所得。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5%。
二、促进创业创新
10.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
(1)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是指通过转让、拍卖、股权出售取得的所得。其中,转让是指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拍卖是指将财产上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股权出售是指将财产上的所有权、使用权一次性出售给他人;股权赠与是指将财产上的所有权、使用权赠与他人。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
(3)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三、社会保障和民生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以及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按照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