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管理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管理方式。
《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不再需要报送享受优惠的相关资料。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1.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
《公告》第一条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公告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在首次享受优惠事项的当年办理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公告》第三条明确,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履行备案手续而未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告》第四条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六税一费”减半政策。
2.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管理方式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实际经营额(不包括减免税款)的5%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并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同时,《公告》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栏目的填报要求。
3.简化备案流程,压缩办理时限
《公告》规定,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公告》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进一步压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办理时限。
4.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范围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5.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