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热点问题解答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调整。主要变化包括:
一是在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是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如何理解财税〔2019〕13号文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是指,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这里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均为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数据。
如果是2019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减征政策如何执行?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项下“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进行申报。
四、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允许结转的利润总额
需要说明的是,当企业的实际税负超过3%时,可暂按1%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际经营期内,按实际税负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连续发生变化时,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计算享受减税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新的计算公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