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9种费用发票统统不能报销!
发票是会计人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料,但同时也是个“坑”,一不小心就可能踩进去了。今天,就给大家列举几个常见的发票不能报销的情形。
1.在非税务机关认可的地点取得的发票。如在建筑工地、装饰市场等非税务局认可的地点取得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2.企业自制、自开的发票。如企业自编、自印自制的费用预算、决算表等,以及内部发生的会议费、办公费等费用支出,不得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3.已申报纳税并取得完税凭证或发票,未申报纳税而取得白条和收款收据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4.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无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人员开具的发票)。
5.应由纳税人负担而未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6.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支出(如购买个人住房而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用)。
7.虚开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自印发票等)。
8.伪造或变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发票(如:假冒他人名义开具的发票等)。
9.从福利费、工会经费或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且没有证明材料,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费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一、发票注意事项
1.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下列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①过机打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定额发票;
③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普通发票;
④其他不应作为抵扣凭证的发票。
2.作废、红字发票管理规定
(1)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使用红字普通发票开具。
二、发票开具时间
开具发票的时间应在发生实际交易时进行,也就是开具发票时发生的交易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开具发票时间也不能晚于实际发生交易的时间,否则将导致无法入账。
比如:某企业2020年1月与某客户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约定的价格销售货物,但合同并未约定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那么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交易行为可以适用财税〔2019〕36号文件规定,按照实际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发票开具抬头
发票开具抬头是指: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填开给收款人,即在实际发生交易时,只能向交易对方开具抬头为其名称的发票。
例如:在购买办公用品时,如果对方要求将发票开具为公司名称,这属于商业目的以外的其他消费行为,企业作为受票方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前扣除。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收付款行为,应当使用经营业务本身的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发票抬头;
如果收款人要求开具其他非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则属于违法行为。
建议:规范开具发票,抬头为购买方公司名称;
如:购买方公司名称不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写为购买方公司全称。
四、发票查验
发票查验的意义在于,避免发票被他人冒名开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查验发票真伪,建议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如果是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登录增值税发票开具软件,在“受票方需验证”栏中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开票日期等信息进行验证;如果是从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登录增值税发票开具软件,在“受票方需验证”栏中输入发票代码和开票日期等信息进行验证。另外,还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帮助”栏目下的“快速咨询”进行问题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