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的特点:(1)规模小(2)行业单一(3)产品单一(4)收入来源单一(5)风险较大;小微企业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即小微企业。
国家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很多的优惠政策,比如: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
4.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投资,以及对其投资后由小型微利企业转为兴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100%;
三、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政策。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境内的下列主体(以下统称个人)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本法。
四、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当年新设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