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股权转让款会计分录
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业务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相关规定,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同时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如果一项交易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相关规定的,应当将该项交易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业务时,在判断是否符合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定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出售方或受让方是否为企业的关联方;二是是否存在对其他方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权益性投资;三是是否发生了公允价值变动。
一、出售方或受让方是否为企业的关联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06〕3号)相关规定,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发生的股权转让,不应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处理,应按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公允价值确定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如果转让方或受让方不是企业集团内部企业,而是该企业的关联方,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4〕7号)有关关联方交易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06〕3号)第二条所规定的关联方交易条件的,应当将其视为企业集团内部相关交易,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二、是否存在对其他方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权益性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06〕3号)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其他权益性投资,为长期股权投资。这里所说的其他权益性投资,是指除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外的其他权益性投资。该等其他权益性投资通常包括: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被投资单位1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
(2)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中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份;
(3)有能力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中占多数表决权,且有能力执行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如果企业因正常业务需要对所持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进行调整,从而影响到其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且调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4〕7号)规定的金融资产定义,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
三、是否发生了公允价值变动
案例:A公司以1000万元购买B公司5%的股权,并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B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100万元,由甲、乙两位股东共同出资,其中甲持股比例为60%,乙持股比例为40%。2014年11月,A公司将所持有的B公司5%股权以500万元转让给甲,同时将长期股权投资转为一项投资性房地产。该投资性房地产于2015年4月完工并取得了相应的产权证书。
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于2019年6月计提了100万元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产生的损失。”因此,A公司应将该笔股权转让款确认为“股权转让费用”,同时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将该笔投资性房地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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