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元转让股权需要纳税吗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0%的股权,最近甲公司想转让其持有的乙公司的全部股权,与乙公司协商后,双方以0元的价格转让了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权。那么,0元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纳税呢?这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转让价格问题,二是纳税问题。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两个问题。
答案是需要的,其涉及到了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一、转让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三)按照扣除项目金额确定:1.转让股权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对股权进行转让时,双方都会出现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因此,对此种情况应以评估后的净资产价格作为转让价格。对于净资产价格如何确定呢?因此,在对股权进行转让时,如果存在净资产价格偏低或明显偏低的情况,则可以核定该股权转让价格。此时,税务机关可按核定后的价格计算股权转让收入。
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在转让股权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即0元。
1、转让股权的情形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个人取得与其任职受雇有关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视同个人所得征税。
(4)企业合并时,合并方或者被合并方应当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企业净资产,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企业合并成本。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负债应在合并后转至被合并方,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未及时缴纳印花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在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逾期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因此,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印花税的情况,应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的下一年度内申报并补缴印花税,具体补缴时间和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即:
1.若因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而产生的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1月1日前的,可按规定进行递延申报纳税;
三、纳税问题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因此,按照印花税法的规定,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财产租赁合同,包括合同确定的取得收入的权利和与之相关的财产、费用;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算应纳税额后,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计算应纳税额后,乘以税率为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因此,这里以0元转让股权并不涉及到印花税。
3、其他情况:如零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纳税,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四、会计处理
1.甲公司在2018年6月5日转让乙公司股权时,甲公司按0元的价格将乙公司股权转让给了乙公司。此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2.在2018年6月5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账面价值进行了评估,其评估后的账面价值为50万元,而乙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此时,甲公司在2018年6月5日以0元转让股权时,会计处理如下:
3.在2018年7月5日,甲公司对乙公司进行了清算。
5.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甲公司需要对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权按照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同时需要对乙公司净资产按照公允价值100万元重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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