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票后付款是否违规
“我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最近我们公司有一笔软件开发款回款,对方在付款时要求先开发票再付余款。但是公司财务部门在开具发票时却发现,对方公司并未取得该笔业务的销售发票。请问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这是笔者近期收到的一则咨询。该咨询反映了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对方在未取得销售发票时要求付款,但却要求开发票时一并支付。对此,不少企业表示难以接受,并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依据。
这也是笔者在近期参与一个案例分析时产生的疑问。在这个案例中,企业财务部门作为购买方,其在付款时并未取得销售发票,且对方公司也未取得该项业务的销售发票,因此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存在偷税行为。那么,在这个案例中,企业财务部门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需要区分情况而定:
一、不属于偷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文义解释来看,“偷税”指的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因此,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虽然未取得销售发票,但其开具了发票并进行了纳税申报,因此并不属于偷税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在查处时应注意证据的收集。
二、属于违法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该企业财务部门在开具发票时未向购买方索取销售发票,这属于偷税行为,并且不能以其主观上没有相关意识为理由进行辩解。尽管企业财务部门未向购买方索取销售发票是一个客观行为,但是其在开具发票时没有向购买方索取销售发票,则说明该企业在开具发票时有不规范的情形存在。至于最终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需要看该企业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恶意行为。
三、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从属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或者虽按规定保管发票但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三)拒绝提供发票开具情况证明和发票专用章使用情况证明的。”
因此,企业财务部门在履行付款义务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否则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存在偷税行为时,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应当依法纳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在上述案例中,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先开票后付款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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