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永续债利息的会计处理是否与税务处理一致?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文件明确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或者按照金融资产投资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政策,递延至永续债到期日或转换成普通股时适用。
那么,企业在发行永续债时,会计处理上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在实务中,永续债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否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第八条的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一)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对于发行方而言,如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如果符合金融工具列报要求,会计上分类为权益工具,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的其他单位的股权、债权,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永续债利息的支出可按规定确认为股息、红利收入,并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投资方而言,如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权益工具,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条规定,将权益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并在相关损益中确认有关利得或损失。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选择递延纳税的以外,其他情形下企业取得的与确定权益性投资报酬有关的收入应当确认为收入。
因此,企业发行永续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应一致,即在确认利息收入时按照金融资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在相关利得和损失中确认投资收益。
3.对于发行方而言,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永续债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权益工具”,不能满足上述金融资产分类的三个条件,因此,永续债不符合金融资产分类的标准,因此其会计处理为:
1.发行方不需要对利息支付进行确认,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于发行方和投资方而言,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递延至永续债到期日或转换成普通股时适用。
5.永续债是否可以递延至到期日或转换成普通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母公司可以将子公司的某些资产和负债递延至以后期间或递延至特定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母公司认为将来需要支付的债务金额取决于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那么母公司可以选择将该永续债递延至该子公司清算时再予以结算。因此,对于永续债的利息,在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债券可以被企业提前清偿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将其递延至到期日或转换成普通股。但如果债券发行人无能力偿付已到期的利息或支付已到期的利息,则该永续债不能递延。同时,对于已确认的递延利息应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