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经营范围可以开票吗?
关于超经营范围能不能开票,这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关于这个问题,我查了一下相关文件,发现还有人在问这个问题。
先说说什么是超经营范围吧,比如我开了一家饭店,但是我经营的不是饭店这个行业的业务,那我开一家饭店就属于超经营范围吗?显然不是的。首先我们要清楚,超经营范围开票有两种情况:
1、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可以先开具发票后办理税务登记。
2、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先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后,再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不会予以处罚。
举个例子,小王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最近公司需要购买一批货物用于销售活动。购买货物时小王找到了一家公司为其提供了运输服务,双方约定由该公司为小王提供运输服务。
由于小王不是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没有增值税发票开具资质,所以小王需要自行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开票时需要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中“经营范围”栏的内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开具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22号)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购买方需要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以上就是关于“超经营范围能不能开发票”的解答,大家看完之后是不是清楚了呢?最后我再提醒一下大家:一定要注意,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会有很大风险。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2号)规定:
“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情形外,违反本基准规定,纳税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但有证据表明纳税人确有实际经营活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仍未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税款等处罚。但是,对于非从事应税项目的非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违反本基准规定,擅自增加征税项目的,不予行政处罚。”
总结来说就是:超出经营范围不能开票。
另外补充一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纳税人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逾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纳税人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开具发票前需要客户确认信息的要求。纳税人在商品交易完成后即可向客户提供上述信息。”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5、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纳税人发生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以外的业务,如果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情形,应当开具发票。”
总结: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可以开具发票。但是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能开具发票的业务,就不能开具发票。
超经营范围可以开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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