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不开票收入怎么处理
酒店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客人要求开发票,但是酒店方却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时,酒店方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困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酒店不开具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酒店开具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2.酒店收到客人消费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未收回)
4.酒店收到税务机关转来的税金时:
5.酒店开具发票时;借:银行存款
7.酒店收到客户的退款时;借: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未收回)贷:银行存款等。
一、酒店开具发票
酒店在取得相关收入后,要及时开具发票。如果酒店没有开具发票,那么就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酒店在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了发票,那么就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酒店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酒店收到客人消费款项
酒店收到客人消费款项,确认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同时,根据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酒店收到客户退款,借记“应收账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酒店收到客户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未收回)”、“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根据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借记或贷记“应收账款(未收回)”科目。
酒店收到客户退款时,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未收回);贷:应收账款(未收回)、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未收回)等科目。
三、酒店收到税务机关转来的税金
酒店没有开票,收入应该怎么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五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财税〔2018〕58号文件规定:
1、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酒店收到税局转来的税金,虽然不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酒店收到税局转来的税金,我们是需要开具发票的,就应该开具发票。
以上是对“酒店没有开票”这种特殊情况的回答。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酒店税务、财务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
四、酒店收到客户退款
酒店收到客户的退款时,应该做以下会计处理:
1.如果是酒店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在当月根据原金额计入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未收回),借: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未收回)贷:银行存款等。
酒店不开票收入怎么处理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