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所需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必须经政府批准。由外资企业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可以由合营各方共同制定,经合营各方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在特殊情况下,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变更合同、章程。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外商投资环境保护要求。”同时还规定:“合营一方向中国境内转移产能的,应当事先报告中国有关部门,获得批准后才能实施。”“中国有关部门依法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如果有关部门认为合营企业的设立违反了国家产业政策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能会影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时,可以要求合营各方采取补救措施。”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内资转外资企业所需条件有哪些?
1、外资企业的申请
1)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审核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向当地外经贸部门申请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由投资者或者其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董事会制定的公司章程;
(5)资金来源证明或者投资者具备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3)投资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前,应当依法办理其登记手续。
2、审批机关批准
(1)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国籍和住所,组成或数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所;
(2)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
(3)注册资本的来源、数量和认缴期限;
(4)合营企业名称、经营范围;
(5)合营企业的期限;
(6)合营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8)提交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是指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的权限,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全面管理的行政机关。审批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办理登记手续
(1)持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2)持有关文件和证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批准证书。
(3)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按新设立企业的组织机构要求进行申请,并持有关文件和证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4)变更经营范围。
(5)注销税务登记、海关备案、外汇登记等其它有关审批事项。
(6)到商务局申请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换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公安机关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到银行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
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所需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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