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后收到之前的专票怎么办?
一家公司在做税务变更的时候,收到了一张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张发票该怎么办?该不该冲红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问题描述:
甲公司在A省经营一家贸易公司,A省税务局要求变更地址。税务变更后,新的地址在B省。现在的问题是:甲公司把原地址迁到B省,税务变更后,A公司收到了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进行冲红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看完问题描述,我们可以发现:
2、现在税务变更后,原来的地址迁到B省,那么这张发票在A省就不能继续使用了,也就不能再作为抵扣凭证使用。
3、我们要搞清楚为什么之前的税务地址不变,现在的税务变更了?
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开具专用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在税务变更了,那么我们应该开具普通发票才是合法合规的。
4、那么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如何处理呢?我们可以根据上面三点分析出来:
①这张发票需要作废;②这张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③这张发票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5、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不需要冲红,但是特殊情况需要冲红。具体如下:
①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由于现在已经实现了全电发票,所以不需要红冲。
企业在办理税务变更时,会涉及到企业的一些变更,包括营业执照地址、纳税登记地址等信息的变更,当企业新的生产经营场所、经营地址与原工商登记地址不一致时,应向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吊销手续。企业在办理税务变更时,应提供新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合同)。
如果原税务登记地址不变,只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话,可以不用冲开以前年度的发票,但不能重新开具发票。
如果企业在办理税务变更时,新的生产经营场所、经营地址与原工商登记地址不一致,需要进行变更税务登记手续时,纳税人应该向原登记税务机关提交《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登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换句话说:A省税务局要求变更地址,后,新的公司需要去B省税务局做地址变更,如果新公司按照规定去做了地址变更,那么这个时候,A省税务局就需要向B省税务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但是,如果这个时候A公司在B省重新办理了税务登记,那么在B省税务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就不能作为抵扣凭证使用。
因此,如果A公司收到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该在B省税务局办理地址变更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由于新公司需要到B省税务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因此这个时候,A公司收到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该在A省税务局进行冲红。
综上所述:在变更地址时收到了一张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到B省税务局重新开具。
(四)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区分是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均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收到的是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第一种情形,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进行冲红。
(五)小规模纳税人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的,应持住房租赁合同和个人身份证明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甲公司收到A省税务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冲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纳税人应当就其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按月进行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和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在税务变更后,收到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进行冲红,可以直接继续使用;但如果是跨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进行红字冲销,然后重新开具。
但我们再仔细分析一下:
1.甲公司已经迁到B省,而B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地区,因此甲公司在A省时是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2.甲公司把原地址迁到B省后,如果没有改变经营范围,那就可以继续使用原发票。
3.如果甲公司改变了经营范围,如新增加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等业务范围,则需要重新开具发票。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如何操作呢?
企业变更后收到之前的专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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