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票未确认收入财务怎么做账
如果是房地产企业,我们可以确认收入。因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时,销售商品的成本在完工时已经结转到了产品成本,所以就不需要在销售商品的同时确认收入了。如果是其他行业,我们要看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果是以完工进度或者产品交付为标准来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6]22号)第六条的规定,在确定收入实现时,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认收入:(一)销售商品适用收入准则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四)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预收款项,会计处理上可以理解为对合同履约进度进行了预计,并就此交易作出了相应的财务处理。由于房地产行业开发周期较长,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未确认销售收入情况时有发生。
一、房地产企业取得已预收款项后,因开发商原因未开具发票
这种情况下,虽然企业已预收了款项,但是未开发票,则不能确认收入。
例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经完工,开发产品竣工备案后取得了销售许可证。2019年1月1日,该房地产公司向购买方销售商品房一套,价款100万元。由于房地产企业预收了购房人100万元款项,未开具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6]22号)第六条的规定:
二、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后未开具发票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时,一般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了开具发票的时间,如2019年12月31日前交付商品房,在12月31日前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如2019年4月30日前交付商品房,在2019年4月30日前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如果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后未开具发票,则需要按照“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在实际业务中,收到预收款,应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会计处理。
三、房地产企业因自身原因未确认收入
案例: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总金额为7500万元,工程内容为:建筑面积为60000平方米的商住楼,双方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后,工程结算价不含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当在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
四、房地产企业对外借款未开具发票
案例:房地产企业A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A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以房产作抵押,借款期限为1年,年息为10%。该笔借款到期后,A未能按时还款,银行要求A支付利息。
A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500×10%)
贷:银行存款(500-500)
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0)
五、开发产品销售价格未按合同约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按照从客户取得预收款的当天开始,到产品交付给客户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当天结束的原则,计算收入的实现。
如果合同约定价格高于预收款,则按照合同约定确认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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