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票据凭证能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上述规定涉及的相关内容,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种凭证。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经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确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暂选择部分行业试点,并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扩大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 JPG,发票代码为12位,号码为5位;发票号码为8位;验证码为6位。
三、取得的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哪些票据凭证能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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