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问题的权威解答
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准确理解和执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公告》中的“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具体指的是什么时间?
答:为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公告》内容,《公告》明确,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这里的“定期”指的是“一个纳税年度”,即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告》还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税款的,允许延期缴纳税款。
1.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按时缴纳税款的,可延期缴纳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税务机关及时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不影响纳税人的信用记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类行业纳税人,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其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在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一并实施上述税费优惠政策。
2.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依法申请延期。
答: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了“非接触式”服务,如网上办、掌上办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这些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负担,《公告》明确,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报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各地办税服务厅提交延期申报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纳税事项不作逾期处理,不收取滞纳金。
3.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如何计算因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的比例?
答:根据《公告》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征或免征,以纳税人减征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不含已缴纳的税款)为限,超过部分不予减免。《公告》明确,在计算因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比例时,以纳税人因疫情影响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限。以纳税人减征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扣除减征前的应纳税款为限,扣除后仍有应缴未缴税款的,再按规定计算减免部分的税款。
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相关服务、销售相关商品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
问:疫情期间,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
答: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在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前,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报告所属期内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并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的事项提出说明。
税务机关依法不属于不受理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或者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事项的,对纳税人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按规定期限出具相关证明。
5.对已备案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无法进行后续管理的,可申请撤销。
问: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如何享受?
答:《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适用次月征收方式的,减征1个月应纳税款;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按季申报的纳税人,适用季度征收方式的,减征1个季度应纳税款。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享受上述减免优惠。
问:减免税备案时应该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