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
中新网10月20日电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化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有关事项。《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该政策。
一、明确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条件
为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公告》第二条第一款明确了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条件未发生变化。同时,考虑到我国纳税人数量庞大、地区分布广,为方便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公告》第二条第二款对“税务机关”进行了修改。按照现行规定应当由企业提供资料留存备查的资料,改为由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时提供。
二、明确企业在年度申报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不需要再履行备案手续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企业在年度申报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方法。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再需要履行备案手续。同时,为便利企业预缴申报,《公告》明确了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方法。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企业,税务机关将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优惠政策申请】模块中的“预缴税款备案”进行备案。
三、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公告》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明确委托研发情况下的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事项
《公告》明确了委托研发情况下的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事项,委托方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以受托方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在税前加计扣除;按照税法规定不能享受的,则相应调增委托方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委托研发情况下,受托方是否实际发生了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享受优惠期间以及实际发生额如何确认,《公告》结合实务操作要求进行了明确。
五、明确对不适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行业企业预缴申报时免予预缴所得税
《公告》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对不适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行业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免予预缴所得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统一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