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企业头疼的出口退税,究竟应如何办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除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外,可自2012年4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办理税务登记;
2、有进出口经营权;
3、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了专职的会计人员;
4、能够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5、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对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不要求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我们先来看一下有关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1.出口退(免)税备案
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备案: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已申报退(免)税的证明材料。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提供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清单。其中,属于向海关报关后直接离境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海关进口关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属于向海关报关后需经退税机关处理的货物,还应提供主管退税机关签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
2.出口退税申报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不再按规定办理。
(4)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核退税。
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及相关单证审核
(1)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退(免)税收汇凭证、代理出口协议、委托出口协议。
(3)出口货物装货单。
上述备案及单证审核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4.退税审核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凭证相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内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应要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对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不再进行“出口货物转内销”的调整。
5.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应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格式,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增值税、消费税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中的“出口货物劳务名称”列第1行至第4行填写“免税货物或视同免税货物”的具体内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比例”列第1行至第4行填写“视同出口货物”的具体内容;“免抵退税额”列第4行至第7行填写“免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