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涉税问题9问9答
合伙企业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企业形式,一般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以其合伙人为纳税人,以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由于合伙企业的特殊性,相关涉税问题较多,笔者针对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一、合伙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先分后税”,即先将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为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根据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
翻译等劳务取得的所得;(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三、合伙企业发生亏损,如何在合伙人之间分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不按照本法规定向合伙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分配财产的,其合伙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第八十五条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以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五、合伙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是按什么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