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免抵退税应如何进行操作?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免抵退税是指出口货物在其当期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其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出口企业在按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先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再根据当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税额,用当期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当期进项税额。
2.外贸企业应在按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当期,按照退税申报系统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有关凭证。
3.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时,应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外贸企业提供的上述凭证资料。
一、退税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四、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一)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范围具体规定见附件2)以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三)外贸企业出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货物,以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暂按现行规定处理。
二、应退税额的计算
1.外贸企业当期的进项税额为:出口货物劳务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的全部进项税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1)如果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小于当期购进额,则差额部分为进项税额。
3.当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时,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当期应退(免)税:
4.如果当期发生误收或误付时,外贸企业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还其应退(免)税款。
三、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1.外贸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至次年4月30日止,按规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外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作为外贸企业的进项税额在当期进行抵扣。
2.外贸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进行抵扣。
3.外贸企业未取得或已取得而但尚未申报抵扣且数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进项税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也可在下一年度内,持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外贸企业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所属期内未申报抵扣且数额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可自下一年度起申请退还已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