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需提交哪些材料?遵循怎样的操作流程?
出口退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一种管理制度。是指对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在其出口后退还其已纳的相应税收。由于国际贸易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货物的生产和流通,对其在生产、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部分予以退还或减免的一种制度。它是一项为减轻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压力而采取的政策措施。
一、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工作,应以出口企业的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资料为基础,通过审核、核对,以确保出口企业提供的凭证、资料及有关的计算、申报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审核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采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申报的原始凭证进行比对、审核,以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性。
审核时间: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退(免)税申报资料后进行审核,并于15日内完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于30日内开具《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并按规定将该凭证转交出口企业。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办理流程:纳税人应于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表》、已开具专票清单,并附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于次月起按有关规定向纳税人核发专用发票。取得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在收到专用发票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未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出口退(免)税的申报办理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及相应电子数据: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3.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证明材料;
4.出口退税申报表。
五、退税凭证的制作
出口企业应于收到海关放行通知单之日起的10日内,凭海关放行通知单及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以下简称《退(免)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出口企业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格式要求开具《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