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注意事项有哪些?
出口退税,是指对我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货物,在向海关报关后,退还其已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国家鼓励外贸出口和发展民族工业的一项优惠政策。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对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并办理出口收汇;
(2)对于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报关后未取得国内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在征退税率一致的情况下,由生产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于生产企业报关后取得了进项税额且取得了用于生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应在当期将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后,直接申请出口退税;
(4)对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0。
1、注意发票与合同的一致性
由于出口退税业务的特殊性,出口企业在向银行提交结汇水单和增值税发票时,应注意发票与合同的一致性,避免因发票与合同不一致而产生退税风险。同时,出口企业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明确出口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退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4)要明确出口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和仓储能力,来确保收到购货款项后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货款;
2、注意申报时间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逾期的,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企业若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办理了退税手续,未收到退税款的,应在收到退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退税款。
3、注意出口退税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手续的,应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复印件。
(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相应的正式书面声明及合法凭证:
①外贸企业已申报并被批准退(免)税的货物,因出口合同约定而取消出口订单或合同双方已解除合同而未退税的;
②生产企业已申报并被批准退(免)税的货物,因报关错误或其他原因而未退税的;
③属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4、出口退税单证审核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还应提供其所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是否为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委托加工的自产货物的证明材料。
(3)外贸企业购进自产货物时,应在《外贸企业购货合同》《进货凭证》上注明“自产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字样,同时提供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或生产加工合同。
(4)受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时,应在《代理出口协议》上注明所代理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同时,还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证明,以及受托方为其代办退税的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