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解答】企业怎样办理出口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一、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退(免)税适用范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从事出口货物劳务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外,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申报:
(一)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已申报缴纳出口关税;
(三)出口货物已报关走通。
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销售发票,应在发票上注明“免税”字样或标注“仅供出口退税专用”字样。未在发票上注明“免税”字样,或标注“仅供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不得作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凭证。
(四)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未发生变化的。
3.报关方式。凡实行向海关报关后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运输单据的货物,应在退税申报时一并报送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退税流程
1.出口企业退税审批表,退(免)税企业备案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专用发票审核表等资料准备好后,报送税务机关;
2.办理退税登记;
3.税务机关受理资料;
4.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6.经审核无误后,在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7.税务机关将核准后的退税款从国库中划拨至出口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退库方式可为财政专户、现金或银行转账等。退税资金应按退库性质分别存入以下四个账户:
A。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专用发票(注:视同自产货物除外);
B。外贸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专用发票;
C。出口企业代理进口和委托进口货物专用发票;
二、退税资料
1.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备案清单》;
(2)《出口货物收汇核销表》或其他有关出口退税凭证;
(3)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的合同、发票、报关单等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退(免)税的材料: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还应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3.申报退税资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退(免)税申报时,需一并报送下列资料:
(1)《退(免)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
三、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实行“先验后放”管理
海关验核后,对已收齐退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该报关单作为已征税的凭证,在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栏目下录入该报关单号,并注明“已征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未收齐退税款的,应将该报关单作为待核销凭证,填写“未收税证明”,在“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栏目下录入该报关单号,并注明“已核销”,作为待核销凭证。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务机关对已收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同时,向出口企业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无退税专用发票已收税证明》。在货物报关放行后,海关将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数据与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纸质凭证信息核对一致后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