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信用评定标准是什么?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从评价年度1月1日起至评价年度12月31日止;
(二)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三)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发生的应税行为实际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根据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其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纳税主体;
(四)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确定纳税主体;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开始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登记。主要有两种:一是设立登记,二是变更登记。纳税人发生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一)新办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在有关部门学到的会计知识和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基本技能。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指:
(1)新开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3)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其开业后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不再进行认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税务登记机关,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办理认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提交相关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领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领用发票,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发票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其需要开具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同时,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培训。
2、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规定填写的《开具发票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情况出具《领用发票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