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流程是什么?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发起人认购的股份须超过法定资本,并将该等股份全部发行在外的公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最基本的一种组织形式。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1.设立时间短,只要发起人认购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即可成立公司。
2.设立时资本总额容易确定,不需要建立实际资产负债表。
3.不需要发行股票和组建董事会,不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管理成本。
4.股东人数不受限制,便于开展国际贸易和吸引外商投资。
5.股份分散,便于实行股权激励和股权期权。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可以转让和流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活力。同时,公司成立后可以采取配股、送股等方式向社会发行新股,扩大资金来源。
6.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受《公司法》第141条关于股份转让限制的限制。
7.设立时股东可以一次性缴足其所认购股份的出资额,不必分批缴纳。公司成立后可按规定分期缴纳出资。
8.可以增加资本,增加注册资本。
一、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方式,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共同出资,各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发起设立方式,有利于股份公司的迅速成立,也有利于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
2.募集设立方式,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在这种设立方式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和股本总额均有限制。
3.设立股份公司,应当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转让;但是,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改变经营方式而转让该部分股份的除外。发起人认购和转让的股份不可以被质押。
二、组织机构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指由全体董事组成,以实现公司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并代表股东利益行使职权的公司机关。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中专门负责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机关。
(三)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监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发起人的责任
(1)对发起人的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发起人认股时,应由发起人签署认股书并交付公司登记机关。发起人认股后,应在公司设立协议中就该事项作出相应的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认股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在认股人出资不足时,除对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对未缴或不足缴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在认股人缴足其所认购的股份之前,公司不得将该等股份转让或作其他处理。这样规定,可以防止发起人为规避出资义务而转让股份和将股份作为出资投入公司后又不愿意继续出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