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当月生效还是次月生效?
我们公司属于制造业,在年初时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80万元,在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情况下,公司都可以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当我们公司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遇到了一个问题:公司要不要重新登记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所以,我们公司在2019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转为一般纳税人了,并且在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现在,我们公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的条件。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2.不需要退还进项税额。
3.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4.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后成为一般纳税人,其会计核算要健全。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只能在当月或次月生效,不能跨月或者跨季度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包括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所以,我们公司在2019年1月31日前就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转为一般纳税人,因此只能在当月或者次月生效。
三、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1.按照政策规定,已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个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的规定不一致。
2.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四、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税率栏是“零”。
我们公司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在开票时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是“零”。但是在今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我们公司由于连续4个月或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所以我们公司在申请转登记时,还可以享受到免税政策。如果我们公司转登记成功后,重新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就不能享受到免税政策了。
五、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如何处理?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果该发票尚未申报抵扣,可以凭该发票信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该发票已申报抵扣,则不能再重新开具。
上述事项的处理办法是: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写相对应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该信息表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新一般纳税人便可使用新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