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原则有哪些?
商标注册是一种权利,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为代表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运用行政、司法或法律手段,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后核准注册其商标的一种行为。商标注册原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所遵循的准则和准则,主要包括: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协商一致原则、使用和注册相结合原则、绝对优先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1.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识别性,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商标法》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注册的商标有权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但是,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例如: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连续3年停止使用等情形的,商标局可以不予核准注册。
2.协商一致原则
商标注册中的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申请人和商标代理人都必须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提出申请,并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处理有关事宜。这一原则是基于协商一致原则产生的,不是强制原则。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和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而被代理的当事人认为该申请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那么他们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异议,这样就可以将他们从申请人或代理人的名义中排除。因此,协商一致原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在商标注册中,申请和受理、审查、异议等各个程序都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进行。
3.使用和注册相结合原则
使用和注册相结合原则,即一个商标既可以在商品上使用,又可以在服务上使用。商品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商标作为服务标记,在服务场所以外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在商品、服务上使用的商标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一个商标仅使用于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而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则没有使用的,则该商标不能获得法律保护。因此,在使用与注册相结合原则时,要充分考虑注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4.绝对优先原则
绝对优先原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对于已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经申请人确认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初步审定公告。被驳回的申请在三个月内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复审,但不能要求商标局同时做出维持注册商标和驳回申请的决定。该商标复审不受驳回原因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