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注册条件,流程及材料要求
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股份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最低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认足,不得随意减少。
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本总额的35%。
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发行必须经法定注册验资机构验证。
6、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
1、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2、申请设立登记时,发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3)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总额,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申请设立登记时,必须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发起人签署的章程;
(3)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4)验资报告;
(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股份公司的注册登记
1、公司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2、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书面决定。
3、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者出具书面通知,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4、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登记时,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均为外文,或者公司章程不记载中文。以公司名义出国的,还应当提交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5、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登记时,对申请文件、证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证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办理所需材料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公司住所证明;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如为企业法人,应当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其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