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注册公司如何办理税务报到
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后,需要到当地税务局报到。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需要到税务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发票。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
三、股东会决议(加盖公章)
四、公章
五、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外地户口需要暂住证复印件和原件)
七、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所有股东缴纳股款时须出具的证明)
八、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九、公司设立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公司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3.股东会议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正副本;
6.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如有财政部门对注册资本的有关批复文件也可提交。没有财政部门批复文件的,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上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
注: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在工商局办理,其他证件在公安局备案。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日;逾期不改正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4.纳税人欠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扣款,即对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从其银行存款账户中强制划拨税款;
(2)拍卖变卖,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将纳税人的不动产或动产抵缴税款;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只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即可。
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开户许可证等五证齐全后才能办理税务登记。有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税务局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