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对无证无照经营不予以查处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62号)规定:“取消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无照经营的其他具体行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查处办法》第二条同时规定了两种不予以查处的情形:一是依法应当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而未办理,二是因情况紧急不能在原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而不能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那么,哪些情况下属于应依法办理许可手续而未办理?
一、前置许可已经取消
如果前置许可已经取消,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只需经过后置许可即可,此时经营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不属于应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形,无需再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比如,《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规定:“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资商业领域的经营者申请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取得许可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无照经营,是指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如果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其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需取得许可,就可以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则应依法予以查处。
三、市场主体提出申请但未获许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以书面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发给营业执照。”
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查处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其他一些不属于应依法办理许可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形,如:“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无照经营的其他具体行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需要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不属于本办法所规范的范畴。
五、因情况紧急而不能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形
《查处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查处:(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经营者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已经取得相关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依法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二)因市场环境整治需要关停或者搬迁的;(三)因被依法征收征用,经营者无法继续经营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如果经营者在上述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依法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仍然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属于《查处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因情况紧急而不能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