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有什么后果?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设立时未实际出资,也未在公司章程上登记为发起人、股东,但实际上却已缴纳出资,并将该出资抽逃的行为。虚假出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发起人、股东为骗取公司登记,在验资完毕后将资金抽逃,未投入公司实际运营;二是发起人、股东为防止被他人欺诈,在公司设立时采取欺骗手段将验资证明文件上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虚假出资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二是发起人、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对于虚假出资行为,《公司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虚假出资是违反公司法的行为,除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发起人、股东的民事责任。在《民法通则》中,主要是以其在设立公司时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虚假出资的行为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越来越多,《民法通则》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设立或者变更公司、企业等法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对于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第35条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第184条的规定,除对发起人、股东处以罚款外,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发起人、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则还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3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使用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骗取公司登记、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61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可见,对于虚假出资的行为,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为了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也要依法加强对公司股东和公司注册资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