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我国增值税纳税人按不同的行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但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即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这部分企业也被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纳税,如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含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一、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
二、免征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85号)规定,从2005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均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免征范围:(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3)在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4)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不能享受免征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四、减按3%税率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住房,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持有营业执照并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纳税房产和非房屋的租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