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以合伙协议的方式设立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对合伙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的所得,实行“先分后税”,即先按照该产业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两项指标确定减免税范围,然后再按照该产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档,具体为: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红利所得,按“利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营业税:合伙企业不缴纳营业税,但不能开具发票。
4.印花税:合伙企业转让财产份额或以财产作价入股,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5.房产税:合伙企业出租或出借房屋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6.土地增值税: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方法,将全部或部分收益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行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称“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2)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缴纳所得税。即:合伙企业先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出所有合伙人应纳税款,再按照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实际分得数额,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也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3)投资企业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合伙企业转让其设立时的财产份额、其他财产或者股权取得的所得,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所得税:对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原则,对其符合条件的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具体为:(1)对合伙企业从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