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为:
1、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关要求;
2、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3、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4、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为: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技术服务业;
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7、资源与环境技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类,生物与新医药类,航空航天类,新材料类,资源与环境类。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申请备案时,应就其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优惠
1、对高新技术企业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有关规定执行免征所得税。
2、经市政府批准,对高新技术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高新技术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增值部分,未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扣除项目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执行。
5、对高新技术企业因改变用途而转让其原有房地产项目,增值部分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