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
很多人都觉得注册公司很简单,也不用承担什么责任,其实不然。
注册公司时,很多人都只注意到了公司的股东,却忽略了公司本身的一些风险。如果这些风险没有及时的规避掉,等到真正需要承担责任时,那就是追悔莫及了。
那么注册公司时股东有什么风险?
1、认缴期限内出资义务: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不需要实缴到位,在承诺期限内出资就可以了。
2、抽逃出资:股东出资后,如果存在抽逃资金的情况下,那么公司法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3、未履行清算义务: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如果未按照规定进行清算就解散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滥用职权:如果股东滥用职权造成公司损失的,要对损失进行赔偿。
5、未依法申报财产:公司成立后,股东不按照规定进行申报个人财产的,要对个人财产进行赔偿。
6、出资不足:在注册时,如果是认缴制,但是没有在承诺期限内出资到位的情况下,股东要对未出资的部分进行承担责任。
7、抽逃资金:如果股东抽逃了资金,要对抽逃资金部分承担责任。
1、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有对外担保,法定代表人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可能对公司产生信用上的影响。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人员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有关机关禁止出质股权、责令限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此外,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法定代表人与股东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在公司纠纷中,法定代表人有时会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这种情况下,即使法定代表人的股权转让给了其他人,但只要其他股东不是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损害了公司利益,就不能直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2、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制,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不需要实缴到位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八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出资证明书上签名、盖章。
3、公司财务独立,公司和股东财产独立
公司和股东财产不能混同,如果公司和股东有业务往来,或者股东拿钱来投资公司,那么就会有债务纠纷。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独立的,就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50个自然人或法人组成,具有明显的人合性。
3、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共同出资组建公司并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是以股份为基础组建,没有共同出资也没有承担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权利,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享有股份的所有权利。
注册公司股东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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