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如何合理分配利润?
股东分红是指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在实践中,股东分红既可以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也可以按利润分配方式进行分配。本文将就这两种分红方式分别进行介绍。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按照上述规定,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分红。但实践中,对于公司利润的分配标准并不明确。为避免纠纷发生时出现争议,笔者认为,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做出具体规定。
一般而言,股东分红应当遵循两个原则:
1.以实缴出资为原则;
2.以利润分配为原则。在公司章程中应当对利润分配做出具体规定,包括分红的时间、方式、顺序等。
一、股东分红的方式
按照《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分红应当以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方式进行。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以现金或者股份作为分红的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34条中明确了“实缴出资”与“未实缴出资”两种不同的股东分红方式。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其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实缴出资与未实缴出资两种不同的股东分红方式,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分别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其他股东按照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比例分取红利”。
二、股东会决议程序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且在股东会决议中明确分红的具体比例、分配时间等事项。另外,股东在分红前应当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如果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制作或者保存财务会计报告,则股东可以请求公司补正。
在本案中,王某、刘某作为大股东,虽然股东会作出了分红的决议,但决议的内容存在违法之处。《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案中,大股东王某、刘某作为大股东,其对于股东会关于分红决议的表决没有过半数以上表决权。因此,人民法院认为该利润分配决议不成立。
三、利润分配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分红纠纷的常见问题包括:
1.如何认定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公司在连续五年盈利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股东提出请求,要求分配利润的条件是什么?即公司是否存在未弥补亏损,且该未弥补亏损是由大股东造成的。
3.小股东对股东会决议有异议,能否直接提起利润分配之诉?
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盈余”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确定“盈余”的具体范围?
5.在公司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规定不进行分红时,股东能否直接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6.如何认定公司是否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以及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是否具有前提条件?
股东分红如何合理分配利润?
评论
(0)